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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福建招考网整理自:福建招生考试网整理 2008-4-28 9:34:56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吉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161),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3278号(邮政编码:130033)

第三条  学校概况:学校占地面积578亩,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790人。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结合之路。在办学中形成了以政府办学为主,股份制办学、校企合作办学、中外联合办学的“一主多元”办学格局。在“订单培养”、“2+1”等较成熟的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探索出校企深度融合的“五同”人才培养模式。2007年通过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评价。同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党和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李岚清、陈至立等曾先后来校视察指导工作。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学校是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院校。

学制:3年、2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中选拔招生工作人员参与招生宣传及部分招生专业(艺术类)的专业水平考试工作。

第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校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普通高职、艺术类、自主招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吉林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电脑艺术设计专业)面向吉林省招生。考生须按吉林省招生办规定,参加美术设计类全省统考并取得合格证。

第十条  自主招生专业(主持与播音专业、电视节目制作专业)面向吉林省招生。考生须参加吉林省艺术类高考报名,参加我校专业考试(我校同时承认其它招生院校专业考试成绩)并取得合格证。具体要求以学校2008年自主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吉林省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其它省根据生源情况及各省级招生办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旅游管理专业、酒店管理专业:裸眼视力4.7以上,体重正常。

(二)主持与播音专业:五官端正,发音器官无疾病,口齿清晰,无色盲、色弱。

(三)电视节目制作专业:无色盲、色弱,裸眼视力4.0以上,无平足。

(四)以上四专业对考生身高要求:男,1.70米以上;女,1.62米以上。

(五)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对女生身高要求:1.62米以上,体重正常。

(六)电脑艺术设计专业:无色盲、色弱。

(七)肢体残疾考生不宜报考我校工科类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下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考生填报专业类型、单科成绩、特长等情况调录到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商务英语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与新加坡PSB学院联合办学)工商管理类(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类(酒店管理)要求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为及格以上。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参加吉林省美术设计类统考并取得合格证,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学校根据吉林省招生办投档信息和考生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自主招生录取原则:符合我校自主招生报考条件的考生,经学校初审、复试合格,向社会公示后,文化课成绩达到吉林省艺术类专科最低投档线,学校根据考生专业考试成绩排序,确定拟录取人选,在吉林省艺术类提前专科批之前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详见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对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奖、贷、助、勤、补、免、捐七位一体”的助学帮扶体系,新生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录取,考试成绩前10名的考生,学校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校志愿后,可与学校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于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校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讯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3278号(邮政编码:130033)

招生咨询电话:0431—84602555  84602666

http://www.cvit.com.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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